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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民政局

机构设置

  县民政局内设科室7个:办公室、 民政科、财务科、优安科、民宗科、低保科、社救科。下属事业单位7个:户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户县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休养所、户县殡葬管理所、户县救助站、户县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管理办公室、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户县老年社区福利服务中心。

职能 顶部

  户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和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条例;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社团登记、年检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以及涉外收养的审查和管理;指导全县婚介所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华侨、涉港、澳和留学生的婚姻登记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承办市民政局下达的与相邻县、区的界线勘界工作;承办乡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上报县域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工作;负责村以上地名命名、变更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理、更新、储藏县内地名资料;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推动社区建设;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物资款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本县援助外地灾区款物收集运送及慰问工作;审定和扶持福利企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福利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负责全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全县救济、扶贫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优待抚恤工作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县退伍伤残军人的评残抚恤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办县双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民族、宗教、侨务事务管理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办公室

  贯彻和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条例;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联系电话:029 -84812034

        民政科

  负责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社团登记、年检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以及涉及收养的审查和管理;指导全县婚介所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华侨、涉港、澳和留学生的婚姻登记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承办行政区调整工作,承办市民政局下达的与相邻县、区的界线勘界工作;承办乡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上报县域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工作。负责村以上地名命名、变更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理、更新、储存县内地名资料;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推动社区建设。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工作。
   联系电话:029-84817479

  
        社救科

  负责全县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物资款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本县援助外地灾区款物收集运送及慰问工作。负责全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助工作。负责全县救济、扶贫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审定和扶持福利企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福利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联系电话:029-84831993

         低保科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29-84829399

         优抚科

  负责全县优待抚恤工作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县退伍伤残军人的评残抚恤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工 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办县双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029-84819032

         宗教科

         负责民族、宗教、侨务事务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29-84823910

         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一、部门职责:办理户县境内的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件;撤销婚姻登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二、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三、办理时限和办事效果:证件齐全,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其理由。

四、受理地点和办公时间:县城娄敬路北段福利中心院内,

  办公时间:周一、二、三、四、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咨询电话:029--16821300         029--- 84833200 

 

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

一、 结婚登记的程序:

初审(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照片)——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颁发结婚证)。

二、   受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并提交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

7、军人须提交由本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军官证(士兵证)

8、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本处服务部有数码快照,供您自愿选择)

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

一、受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初审(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照片)——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登记(颁发离婚证)。

二、   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力能力;

4、当事人双方持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军人还需提交本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离婚介信、军官证(士兵证);

6、当事人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本处服务部有数码快照,供您自愿选择)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要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社会活动的权利;

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7、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权利和义务;

8、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9、夫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补领婚姻证的程序和条件

一、受理补领婚姻证的程序:初审(当事人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照片)——受理(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审查——发证(颁发结婚证)。

二、受理补领婚姻证的条件: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离婚证,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机关申请补领。

无效婚姻及可撤婚姻的规定

一、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1)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可撤销的婚姻只能是因胁迫结婚、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其它任何情形都不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之列;(2)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3)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在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4)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只能是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5)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必须执行的程序: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查证—审核 –决定—公告;(6)撤销结婚登记后,宣告该婚姻登记作废;(7)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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